花費了半輩子積蓄買房,然而開發商卻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投訴至政府相關部門卻久久得不到回應,無奈起訴卻被法院駁回。
維權遭受重重打擊的任先生夫妻委托京云律師代理維權。在京云律師的幫助下,法院終于支持了夫妻倆的訴求,為后續維權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任先生和許女士是江蘇省徐州市某縣村民。為了改善居住環境,兩人拿出半輩子積蓄在2013年2月23日,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坐落于縣城的1401號房屋。合同約定該商品房交付時間為2014年6月30日。
然而,任先生夫妻入住新房后才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商存在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問題。2022年1月18日,任先生夫妻向縣住建局郵寄《違法查處申請書》,請求縣住建局“依法對房地產開發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將查處結果函告申請人”。該申請書寫明了申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一個簡單的查處申請,時隔半年之久才有回復,儼然已經超過了法定回復期限,這讓任先生夫妻十分惱怒。于是一紙訴狀將縣住建局告上法庭。
然而,法院認為,縣住建局針對任先生夫妻的舉報事項作出了相應行政處罰,并將處罰情況書面告知兩人,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同時以縣住建局對夫妻倆舉報事項的相應處理,并不會對兩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任先生夫妻的起訴。
拿到法院裁定書,任先生夫妻不服,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代理維權。隨后,京云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庭審中,縣住建局辯稱,首先,上訴人主張應在兩個月內進行書面回復缺乏法律依據,且被上訴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了上訴人,上訴人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上訴人的投訴舉報事項系針對縣房地產開發公司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問題。同時上訴人的房產亦實際使用多年。被上訴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不會導致上訴人權益的增加或減損,故上訴人與其所訴的行政行為并無利害關系。
最后,關于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問題。一方面行政處罰不違反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行政處罰并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上訴人并非行政處罰的相對人,亦不是利害關系人,無權提出相關異議。同時上訴人提出該上訴主張與其投訴舉報內容存在明顯矛盾,其立場存疑。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對舉報事項的相應處理不會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因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案涉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給上訴人居住使用的違法行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查處申請。被上訴人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對于上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出的查處申請,被上訴人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上訴人,充分保障其監督權、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其次,被上訴人作出的相應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執法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舉報件應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該案立案時間為2022年2月15日,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間為2022年7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屬于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案涉房屋的買受人,要求對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的行為,與行政機關受理投訴之后的調查處理結果之間具有利害關系,訴訟請求具體,被告明確,答復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本案應由原審法院管轄。另,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因此,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定條件。一審法院駁回任先生夫妻的原審起訴,未對被訴答復進行實體審查不當,應予糾正。
最后,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意見,裁定:一、撤銷原審徐州鐵路運輸法院645號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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