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的父親承租了一套公房,母親去世后,房子遇房改,父親使用了自己和母親兩個人的工齡以優惠價買下了公房。后來房子拆遷,父親拿拆遷補償款又重新買了一套房,新房寫在父親一個人名下。
父親去世前留下一份遺囑要把這套新房留給吳先生,可吳先生的弟弟不同意了,說父親公房買私時用了母親工齡,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一個人沒有權利處置房子,那么,這套房該怎么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雖然吳先生父親在公房買私時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齡,享受了政策福利,但是吳先生母親在取得房屋產權前已經去世,不能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這個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應當是折算后的財產價值,是金錢債務而不是物權,這套房子是屬于吳先生父親個人所有,根據父親的遺囑,新房應該由吳先生繼承。
雖然舊房被拆遷已不復存在,但是所得安置房的購房款全部由舊房拆遷補償款支付,所以新房中含有吳先生母親工齡所對應的遺產利益,應當結合房屋地段、年代、面積、價值等進行折算后,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由吳先生支付給弟弟相應的份額。
法律鏈接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根據工齡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所獲工齡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為遺產分割?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
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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