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留下遺囑,將名下與父親共有房屋屬于母親的份額交由女兒繼承,遭到兒子兒媳及孫女們的反對,當事人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羅紅律師,通過向法院起訴化解了家庭糾紛。
案情簡介
康大爺與劉大媽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康某琴、康某根、康某茂、康某盛。康大爺于1999年9月1日去世,未留有遺囑。劉大媽于 2020年12月2日去世。訴爭房屋登記在康大爺名下,系康大爺、劉大媽夫妻共同財產。
康某盛于 2019年7月28日去世。康某盛與張某英于1993 年6月18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張先生系張某英與前夫之子,張女士系康某盛與前妻之女,結婚申請書中載明“張某英孩子九歲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 30 元到獨立生活,康某盛孩子兩歲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 60 元到獨立生活”。
2009年10月29日,劉大媽立有公證遺囑一份,內容為:“我的丈夫是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區小關街某號房產的所有權人,我是上述房產的共有權人。我的丈夫于 1999 年9月1日去世,上述房產中屬于他的份額未辦理繼承。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我自愿訂立遺囑,在我去世后,將上述房產中屬于我的份額和我應繼承丈夫的份額留給女兒康某琴所有 (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權)。以上所立遺囑內容為我本人的真實意愿。”
遺囑下方有劉大媽簽字,日期為 2009 年10月29 日。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于 2009年11月2日出具公證,康某根、康某茂、張某英、張先生、張女士對公證某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上述遺囑并非劉大媽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同意按照遺囑內容由康某琴繼承劉大媽享有的房屋份額,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訴爭房屋。
康某琴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所指派羅紅律師代理此案。
羅紅律師通過與康某琴溝通,制定了詳細的訴訟方案,將康某根、康某茂、張某英、張先生、張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五被告不同意劉大媽所書遺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訴爭房屋。
針對五被告的辯稱,羅紅律師認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訴爭房屋系康大爺與劉大媽之夫妻共同財產。康大爺去世且未留有遺囑,其在房屋內所占份額應當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劉大媽、康某琴、康某根、康某盛、康某茂各繼承五分之一份額。康某盛死亡時未留有遺囑,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額應由其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關于張先生是否屬于康某盛合法繼承人的范圍鑒于張某英與康某盛結婚時張先生年齡尚小,此后長期與張某英康某盛共同生活居住,應認定張先生與康某盛形成了有撫養事實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故康某盛所享有的房屋份額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張某英、張先生、張女士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劉大媽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內所占份額及其自康大爺處繼承的財產應當作為遺產發生繼承。劉大媽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明確其在涉案房屋內的全部份額留給康某琴所有。康某根、康某茂、張某英、張先生、張女士雖對該公證遺囑提出質疑,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證遺囑的相關證據。
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遺囑內容并非劉大媽的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系合法有效。現康某琴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劉大媽所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額,理由正當,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采納了羅紅律師的建議。康某琴主張訴爭房屋由其實際取得,其按照房屋評估價值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康大爺名下的房屋由康某琴繼承,康某琴向五被告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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