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媽與張大爺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長子張先生,長女張大姐(化稱),次女張二姐(化稱)。張大爺于 1998 年9 月25 日死亡注銷戶口,張大姐于 2012 年 5 月24 日死亡注銷戶口。王大媽十多年來一直隨張先生共同生活,由張先生及家人照顧王大媽的生活起居。
如今,王大媽已逾 86 歲高齡,自去年開始出現無法正常與家人溝通交流的情形,甚至多次獨自出門后無法自行歸家,全賴街坊四鄰幫助,將其護送回家。
為照顧王大媽的生活起居,張先生辭去退休后另找的工作,居家對其看護,并溝通物業保安在王大媽無人陪同的情況下,防止其自行離開。
相比較張先生對母親的照顧,作為次女的張二姐不僅很少去探望王大媽,還未支付過王大媽的日常開銷,現在又向張先生爭起了做母親監護人的職責。張先生和張二姐因為此事起了爭執,雙方的意見難以達成一致,張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羅紅律師、馮文春律師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指定張先生為王大媽的監護人。
庭審期間,張二姐不服辯稱:未探望王大媽是因為怕跟張先生起沖突,給錢時張先生拒收。
法院接受委托后,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認定: 被鑒定人王大媽患器質性智能損害,受所患疾病的影響,辨認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京云律師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王大媽應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親屬。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本案中,王大媽與張先生是母子關系,王大媽與張二姐(化稱)是母女關系。
現張先生申請擔任王大媽的監護人,其具備監護能力和監護意愿,張二姐(化稱)雖然表示愿意和張先生共同擔任王大媽的監護人,但是考慮到張先生與王大媽長期共同生活,故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京云律師認為張先生擔任王大媽的監護人,存在依據予以支持。應當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最后,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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