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
本案是以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取代集體土地拆遷行為而引發,涉案房屋被納入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范圍,某縣行政機關作為屬地主管部門將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的行為,既不符合信賴利益保護的要求,也存在漠視公民的財產權的情況,最終,在京云拆遷律師的積極努力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周先生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某村村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2017年,縣人民政府因棚戶區改造進行征收事宜。周先生地上物部分被納入征收范圍。遇到了拆遷,本來這是件大好事,沒想到卻變了味道。
2018年6月14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2018-D-9-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周先生戶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建蓋面積約431.10m2的四層鋼混框架結構住房一幢違法,隨后作出《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要求周先生自收到文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
自己花費了一輩子積蓄建好的四層小洋房要被拆除,周先生自然不依。誰知,2018年7月17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再次向周先生戶發出《強制拆除公告》。收到強拆通知書后,周先生于7月19日,向縣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銷縣住建局發出的《強制拆除公告》。但還沒等到縣政府的回復,7月20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接組織了相關人員,強行拆除了周先生的房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直接進行了拆除,周先生遭受了巨大的損失,經過多次協商,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周先生無奈之下,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并委托京云律所拆遷律師助其維權。隨后,京云拆遷律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辯稱,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強制拆除行為是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告在得知原告可能涉嫌違章建筑后,被告立案查處,并依法按照程序作出立罰2018-D-9-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原告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書已送達原告生效,由于原告戶一直未履行處罰義務,被告采取強制執行,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行政強制事先催告通知書》、《強制拆除公告》,依據《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并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實施強制拆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綜上,被告進行的強制拆除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申請人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沉著應戰,指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規定,被告縣住建局向原告留置送達2018-D-9-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該處罰決定載明的復議期或起訴期限未屆滿前,向原告留置送達2018-D-9-06號《行政強制事先催告通知書》并發出《強制拆除公告》。被告縣住建局未提供證據證明依法作出書面的強制拆除執行決定書送達被強制拆除人,便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故,被告縣住建局的強制拆除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屬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確認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原告周先生建蓋框架結構房屋建筑(住房一幢四層)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屬于公民使用的土地和房屋,但是在正式征收拆遷之前一定要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要在被征收區域內張貼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依法獲得征地批文。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征收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合理,房屋征收決定存在諸多的違法行為,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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