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湖南桑植。某中學舉行高考沖刺百日誓師大會,一名高三學生代表因勵志言行遭受網暴。
有媒體報道稱,盡管事情已過去數日,但惡評仍不時出現。2月28日,據@微博管理員消息,有個別網友借機發布惡意調侃甚至人身攻擊未成年人的言論。對此,站方深入排查站內相關違規內容并予以嚴肅處置。
桑植縣教育局工作人員稱,因為學校介入比較迅速,目前孩子一切都恢復正常,正在積極備戰高考。此外,當地網信和公安部門也已介入調查此事。
頻發的網暴新聞讓人痛心不已,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法不責眾也只不過是錯覺,網暴行為人認為可以憑借網絡的匿名性就隨意謾罵侮辱他人,終將要為他們不負責任的言行擔責!究竟如何能遏制網暴現象?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網絡暴力的法律責任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多個方面,責任主體不僅是網絡暴力的發起者、還有推波助瀾造成嚴重后果的參與者、跟風者,受害人有權要求網暴者承擔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網暴者還要面臨行政拘留甚至是刑事處罰。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想要杜絕網暴,完全依靠法律是不夠的,終歸還是需要我們每個人約束自己的行為。網絡平臺的匿名化表達,讓面具之下的人們將現實生活中的壓力投射在網上,常常對他人作出攻擊性表達,而這些自認為無大礙的評論,卻可能會給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釀成一個又一個的網絡悲劇。
王興華律師也提醒大家,請謹記“惡語傷人六月寒”,如果我們不去約束自己,改善網絡環境,受害的今天是他們,明天可能就是我們。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十一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網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網信辦:
網絡暴力針對個人集中發布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違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網絡秩序。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第三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網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使用者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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