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和丈夫結婚后經常發生矛盾,結婚兩年后兩人開始分居,這時候陳女士診斷出罹患了癌癥,之后經過多次手術和化療,陳女士被鑒定為三級殘廢,喪失了勞動能力。
在治病的過程中,丈夫對陳女士極其冷漠,不管不顧,從沒有給自己支付過一分錢,還兩次起訴離婚將陳女士告上法庭。丈夫的行為讓陳女士心灰意冷,想問問自己應該怎么辦?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陳女士可以要求丈夫給自己醫藥費和扶養費。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一方需要幫助時,另一方應當承擔起扶養的責任,這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不僅僅屬于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
陳女士罹患重病后,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家庭更多的關心,而丈夫沒有予以陪伴、照顧,沒有關心陳女士的日常生活起居,也沒有支付陳女士生活費、醫療費,反而提起離婚訴訟,這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陳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參考雙方儲蓄、收入情況和陳女士目前和后續治療病情需要,來酌情認定丈夫應該支付的撫養費和醫藥費數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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