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勝防!男子借朋友12萬,借條1小時后變白紙,結果令人唏噓…
2023-02-28 閱讀:825 京云律師整理
防不勝防!男子借朋友12萬,借條1小時后變白紙,結果令人唏噓…
近日,“男子借朋友12萬,借條1小時候變白紙”事件引發(fā)關注。2018年3月,林某向朋友雷某借款12萬。為躲避債務,林某拿出事先備好的“消字筆”出具12萬元的借條,一小時后,上面的字跡憑空消失。雷某一方后多次向林某索要借款無果遂將其訴至法院,經(jīng)調解,林某同意償還所有借款。
2022年2月,林某拿著收據(jù)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同年12月,林某向法院支付12萬元執(zhí)行款,并向雷某表達了歉意,雙方和解。
很多網(wǎng)友覺得林某也太不厚道了,“能借給你12萬的朋友不好好珍惜,竟然還想著坑朋友,真是歪心思用到極致了”,也有網(wǎng)友想問,林某這種行為是不是涉嫌詐騙呢?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林某的行為呢?我們來聽聽律師的回答。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如果說林某在借錢的時候就用消字筆給朋友寫借條,心里壓根沒打算還錢,這種就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意圖消滅自己應該承擔的債務,那么根據(jù)我國法律,可能涉嫌詐騙罪。
王興華律師表示:但是在本案中,林某是在執(zhí)行階段,先讓對方出具收據(jù),然后用消字筆補寫的借條,之后林某又拿著收據(jù)向法院申請再審。這個過程中,林某的朋友并沒有放棄和喪失債權,所以不能將林某定性為詐騙,因為林某通過虛假的手段捏造已經(jīng)還款的事實去起訴,是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所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由于情節(jié)不嚴重,他也能自愿悔過積極還款,得到了朋友的諒解,所以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王興華律師在這也提醒大家:對外出借錢款時最好簽書面合同,雙方簽名加上按手印確認,同時拍照錄像來留存證據(jù),以此來防范風險。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七項 采取偽造證據(jù)、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chǎn)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chǎn)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zhí)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第四款和第五款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xiàn),數(shù)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數(shù)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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