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已開庭,劉學州舅媽:希望“鍵盤俠”付出代價
2023-02-17 閱讀:257 京云律師整理
“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已開庭,劉學州舅媽:希望“鍵盤俠”付出代價
2月13日,北京,在劉學州去世一年以后,北京互聯網法院將對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進行網上開庭。劉學州養家親屬委托律師表示:此次開庭談話,主要是法院核實原告劉學州養家外祖父母的原告資格。

2021年12月,15歲的劉學州發布尋親信息后,輾轉找到親生父母。之后,他發現自己是被拋棄的,甚至懷疑是被父母賣掉的。認親時,父母已經各自成了家,生母指責劉學州強行向生父母索要房產。輿論瞬間壓向劉學州。
根據新浪微博公布數據,2022年1月17日起劉學州收到的私信量急劇攀升,次日達到了最高點。微博一共清理290條被舉報投訴內容,暫停了1000多名用戶的私信功能。1月24日,在找回親生父母40天后,劉學州服藥自盡,他留下的遺書中,詳細回憶了15年以來的各種不堪遭遇,以及遭遇網暴后的壓力。
劉學州舅媽表示,雖然事情已經過去一年了,她自己也遭受了很多網絡暴力導致中度抑郁,她要讓網暴者付出代價。關于這起對網暴者的起訴案,我們來聽聽律師的看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我國網信辦將“針對個人集中發布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違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網絡秩序”都界定為網暴行為,對于網絡暴力,我國有《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諸多法律法規進行規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因為劉學州已經不幸離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他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繼續追責,針對“網暴者”涉嫌侵犯劉學州名譽權等人格權的行為起訴,并請求侵權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保持理性思考,注意言行是每位網民的基本素質,網暴者不僅突破了道德底線,還要為他們超越合理邊界的言語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網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網信辦:
網絡暴力針對個人集中發布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違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網絡秩序。為切實加大網暴治理力度,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有效保障廣大網民合法權益,維護文明健康的網絡環境,現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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