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幾年前,尚先生從朋友李女士那里買了一套二手房,兩人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尚先生全額付清了房款后,李女士也向他交了房,但是還沒來得及給他辦理房子的過戶手續,李女士因為意外去世了,也沒有留下遺囑,現在尚先生找到李女士的配偶子女,拿出《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他們幫忙過戶,可誰知對方拒不配合,還說李女士已經過世了,這合同也就已經終止了。那么,賣房人過世的,買房人還能要求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嗎?
律師回答
李女士的繼承人的說法不對,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因為意外去世的,合同并不因此自然終止。李女士去世后,她的配偶子女等做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都沒有放棄對遺產的繼承的情況下,應當在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的范圍內,繼續履行李女士生前的債務,不僅包括金錢債務,也包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以,尚先生可以請求李女士的繼承人們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他完成過戶手續。
如果說賣房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也是有解決辦法的,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買家可以請求遺產管理人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參考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
十八、出賣人死亡后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
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死亡,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的繼承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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