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例
沒有借條僅有轉賬憑證
原告主張是借款
被告卻說是投資款
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法院是否支持?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8年3月2日,被告馬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50萬元,口頭約定利率但并未出具借條,同日其經銀行轉賬交付借款并提供轉賬記錄予以佐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訴請返還借款的,被告抗辯稱該轉賬實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形成并提供證據佐證的,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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