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姓聯姻,本是喜事。然而訂婚后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導致婚禮未辦,結婚證未領,最終雙方解除婚約,那定親時給出去的彩禮,能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秦風和景芳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二人短暫相處后按照當地習俗舉行訂婚儀式,秦風給對方彩禮禮金3.18萬元,并為其購買了價值4萬余元的鉆戒、手鐲等首飾,此外秦風的母親支付見面錢6000元、改口錢2000元。兩家商定結婚時間后,二人因瑣事發生糾紛,景芳返回娘家,雙方一直沒有和好,結婚儀式也未如期舉行。定親后雙方同居三個月,未辦理結婚登記。現原告秦風與被告景芳因解除婚約、返還彩禮等問題協商未果,秦風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對方已舉行了訂婚儀式,現雙方解除婚約,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綜合考慮雙方未能最后結婚的原因、雙方定親的時間、雙方同居的情況,“改口錢”雙方父母互相支付的情況,原告已將部分彩禮禮金用于購買家具、支付婚慶、餐費、婚紗費用等的情況,法院酌情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彩禮禮金1.5萬元及部分首飾。
彩禮是締結婚約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給付彩禮后,最終未結婚的情況。雙方在婚前協商彩禮時,以合理適當為原則。若婚姻不能締結,給付的彩禮應當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無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還。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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