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新法亮點紛呈 助力拆遷維權
2021-11-04 閱讀:69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24年來的第一次大修,除侵權賠償責任章外,新法包括附則在內共10章99條,其中新增23條,修改36條,刪除4條,修改幅度較大。值此新法實施一年之際,云合律師在此為您詳細梳理新法亮點,為您依法維權加油助力!
-

亮點一:立法目的更科學,糾紛解決更重要。
-
新法第一條立法的目的是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六個字,刪除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兩個字。立法的目的是從過去保護權利和監督行政并行的二元論向解決糾紛、保護權利和監督行政并重的三位一體轉變,突出行政糾紛實質性解決的基本要求。什么是行政糾紛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僅要審結案件,還要實際解決糾紛,使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實際的救濟和保護。此外,維護二字的刪除也明確表明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立場,突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心。
-
亮點二:擴大審查范圍,實現全方位監督。
-
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對象,將過去的具體行政行為改為現在的行政行為。刪除具體二字意味著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對象將明顯擴大。結合新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行政行為已經擴展到行政合同、規范性文件、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等。
-
亮點三:立案難題誓言破解,多渠道保障訴訟權利。
-
新法在許多地方增加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條款,在立案過程中為原告創造了綠色通道,解決了行政案件立案難的問題。
-
第一,明確規定不得干涉立案。新增第三條從法律角度明確禁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本條禁止性規定可以說是為行政機關劃定了一條不可觸及的高壓線,對于暢通立案渠道、保證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
第二,原告可以口頭起訴。新法增第五十條規定,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口頭起訴考慮了部分原告文化素質較低的現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
第三,是建立立案登記制度。根據新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正在接受。
-
第四、起訴期限的延長。新法第四十六條對原告的起訴期限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延長至六個月。同時對于最長保護期限以及不作為案件的起訴期限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適用性和操作性更強。這將大大降低由于部分原告法律意識薄弱而錯過起訴良機,合法權益無法受到司法保護的情況。
-
亮點四:告官見官要實現,嚴要求首長出庭。
-
新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該制度的確立,可以促進行政爭議的解決,敦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避免長期以來“告官不見官”的尷尬局面。在新法實施前后,全國各地也都紛紛出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具體規定,確保制度順利落地。例如,2014年6月,河北省已經制定并發布了《關于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冀依法行政辦〔2014〕2號,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基本要求、主要情形、相關制度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
-
亮點五:審判程序更規范,多措施確保公正。
-
新法在行政案件的審判程序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修改后的內容更加的合理科學,能夠從制度上保障審判效果和辦案效率。
-
第一、調整管轄制度。首先,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新法第十五條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內容。其次,調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新法第十八條規定經過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結合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無論復議決定的結論如何,當事人均有選擇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其三,取消移交管轄。新法第二十四條取消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條款。也就是說以后行政案件只能“向上走”,不能“往下送”。其四,設立可跨區域管轄制度。目前造成行政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癥結很大程度上在于行政的干預。一些基層法院人、財、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機關,導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跨區域管轄制度的確立,可以在體制層面上破除法院“地方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
第二、設立簡易程序。新法新增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行政審判簡易程序進行了規定。隨著行政訴訟的快速發展和案件數量的逐漸增多,普通程序合議制已顯得相對滯后和保守。有些相對簡單的行政案件,客觀上已不要求通過嚴謹、繁瑣的程序才能得以解決。201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時隔四年后,該項制度基本成熟正式入法。簡易程序的確立,可以進一步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大大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
第三、禁止再次發回重審。新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再次發回重審的禁止,可以有效避免上下級法院之間“互踢皮球”現場的產生,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案件久拖不決。
-
第四、取消向原審法院申訴程序。新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取消了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訴的規定。該條內容的修改,使再審程序的啟動更加科學嚴謹。“自己不當自己的裁判員”,可以有效避免原審法院對于申訴案件久拖不決的情況。
-
亮點六:行政調解獲認可,高效率定紛止爭。
-
新法第六十條在原有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的基礎上,增加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的內容。同時規定了調解的基本原則:一是,合法自愿。二是,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行政調解原則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實踐中通過法官的居間協調,行政機關改變涉訴行政行為,當事人申請撤訴,使合法權益得到快速、有效保障。行政調解原則的確立,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新形勢下對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確保糾紛實質性解決的新要求。
亮點七:刪“維持”增“補償”,多角度保障權益。
-
目前的行政案件判決方式主要有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5、確認判決(包括情況判決),6、駁回訴請判決共六種。其中,1-4種方式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進行了規定,5-6種方式則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六條進行了規定。新法在根據上述內容,并進行了整合。其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第一、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駁回訴請判決,對應原來的維持判決,也就是說今后再沒有維持判決這一判決方式。第二、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補償判決,這是行政法首次對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此類判決僅適用于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而起訴的情況。
-
亮點八:裁判文書應公開,高標準陽光司法。
-
新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這條新增加的內容是在法律層面上對司法公開提出了要求。通過網上公開的方式,倒逼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公開透明。使當事人能夠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見輸贏。
-
亮點九:史上最嚴厲措施,重打擊行政“老賴”。
-
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情況,作出了更加嚴厲的措施,被稱為史上最嚴厲打擊行政“老賴”的規定。其中包括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罰款和對主管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等等。
-
- 新法實施已近一年,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們為行政訴訟的新變化、新風向而感到欣喜安慰,同時也更加堅定了我們依法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和信念。我們是云合律師,有著專業代理拆遷案件的經驗,愿意與您一起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戰!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