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想要辦理結婚登記,無奈一方年齡尚小,只能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等雙方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時再去補辦結婚登記。那么在此期間,一方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張女士和尹先生是青梅竹馬,還是同一年出生的,2015年,在兩人二十歲的時候,雙方家里辦了結婚酒席,此后兩人便生活居住在一起,2020年,25歲的尹先生出錢買下了一套房子,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購房沒多久,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
可好景不長,兩人后來鬧離婚了,張女士就想咨詢一下,前夫在兩人領證前買的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自己有權分割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雖然這套房子是尹先生在結婚登記前購買的,但是并不屬于他的個人財產。
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要結婚的男女應到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雖然尹先生在購房時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但是雙方已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系要從兩人均符合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當兩人達到法定婚齡,即尹先生年滿二十二周歲時,兩人即為夫妻關系。尹先生所購買的房屋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分割房屋份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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