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周末,福建福州一位車主的維權方式火出了圈,因為私家車位被占,在聯系不上對方的情況下,這位車主直接叫來叉車把占車位的轎車扔進了河里。
對此,車主說了,“這破車我賠得起。”自己的車位,被別人停了,還聯系不上對方,這事確實挺可氣的,網友評價說這么干“雖然很解氣,但是維權方式不可取”,“法律上不支持,道德上很贊同”。司機林某凱為自己的沖動也付出了代價,現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但我們更想知道的是,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找物業,還是找民警,都聯系不到占車位的司機,我們究竟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廣宇律師表示:
業主購買的車位被他人霸占的,第一可以找物業處理,如果物業收取了物業費卻不盡管理職責,沒有協助業主解決問題的,業主可以追究物業的違約責任。
第二可以直接報警,由警方通知車主挪車,如果對方惡意強占車位拒不挪車,警方可以依法挪置占車位車輛,若對方屬于“強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財產”,違停車主還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
第三業主還可以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違停車主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害,并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停車費、占用車位使用費等。
馬廣宇律師也提醒各位車主,合法維權途徑很多,切勿以暴制暴。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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