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對方不給過戶怎么辦?
2021-11-03 閱讀:201
最近家住北京的周先生碰到了一件煩心事,自己買了房子對方不給過戶怎么辦?
為了解決房屋居住擁擠問題,周先生想通過置換購買大戶型房屋,在2016年5月份與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首付款100萬,后依照合同又支付了100萬,僅剩余尾款30萬未付。按照合同約定,2017年3月底30號是最后辦理過戶登記的期限。但賣家見房地產市場火爆,要求周先生再付額外30萬元,否則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周先生再三與賣家溝通,但對方依舊堅持加價三十萬。眼見時間在流逝,本來想置換的房屋卻因賣家的違約無法入住與辦理戶口,周先生買了房子對方不給過戶怎么辦?這可把周先生給急壞了。

其實,周先生的遭遇在房屋買賣市場屢見不鮮,尤其是在買二手房時,房價很可能是一夜間暴漲。在巨大的經濟發展利益問題面前,很多賣房人往往企業難以自覺遵守相關合同,開始工作要求買房人加價,加價不成時,一些人想方設法讓已經通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管理變為無效。例如,讓其他共有人(父母、丈夫和妻子)出來聲稱他們不知道,讓第三方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訴要求優先購買權,而有些賣方干脆拒絕接受付款,讓買方拖延付款,再次要求違約,要求解除合同。面對這種買了房子對方不給過戶怎么辦?,該如何進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如賣方違約,作為買受人可以請求:
1.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2.也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并繼續履行。
由于二手房交易管理流程長、涉及社會主體多、法律相關關系問題錯綜復雜, 在不同的情況下,買方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方式。
首先,抵押房屋的存在,建議選擇終止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因為我們如果企業房屋有抵押的情形,買方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即使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賣方不愿意 或沒有得到足夠的資金去解除抵押,就很難將交易信息進行研究下去。
第二,如果房屋沒有抵押權,但買方的經濟能力有限,需要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屋的其余部分,建議選擇終止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這是我們因為企業貸款買房需要賣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如果賣方拒絕服務提供辦理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發展所需的身份證件及收款賬號等材料,買方的貸款申請很難能夠獲得批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院裁定贊成繼續履行請求,因為購房者的貸款無法得到銀行的批準,所以房屋也不能被強制轉讓。
第三,如果房屋上沒有進行抵押,但買方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尾款或者其貸款公司已經能夠獲得中國銀行批準時,建議我們選擇自己繼續履行合同。在這一點上,法院對強制轉讓所有權沒有障礙,因為買方可以合法地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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