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的蓬勃發(fā)展造就了很多網紅,有一類就是探店博主,他們的初心本是分享自己的真實感受,為他人提供參考,如果此類博主與商家溝通后探店要求免單也無可厚非,他們給出客觀的評價,可以實現(xiàn)消費者、店家和博主的三贏,可是當網紅打著探店的名義,將其變成免單的工具,未免有些不妥當。
這事發(fā)生在陜西咸陽,據(jù)小店老板說,當時一男子來店里吃了一屜11元的蒸餃,結賬時自稱是探店博主要求免單,在遭到老板拒絕后,男子在其他社交平臺上留言說,店里的蒸餃很難吃,難吃的像那啥(屎)一樣。
對此,網友評價說,這男子就是打著探店的名義蹭吃蹭喝,吃相太難看!
那么,男子為免單11塊錢的蒸餃,吃相這么難看,還來個差評,這算惡意誹謗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認定該男子是否構成惡意誹謗,關鍵在于他的言論是否符合客觀事實,是否存在侮辱性的內容。
事實上這名男子因免單不成,便針對店家的商品進行惡意差評,故意捏造、虛構事實,并且在網上散布上述不實、甚至帶有侮辱性的信息,導致店家的社會評價降低,所以這屬于誹謗,店家可以要求他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責任。如果說男子借機威脅或索要財物的,還可能面臨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在這我想說,雖然消費者對商品有評價自由,但評論內容應該客觀公正,如果是在網上肆意貶損他人名譽的,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模勒掌湟?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
第八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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