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樣的新聞,讓人不免痛心,本以為死后了卻生前事,誰曾想旁支親戚惹出事端,人都離世3年了,卻登上了熱搜榜,不知打算未婚的單身青年會作何感想?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審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一位7旬老人,生前無兒無女,一生未婚。年輕的時候父母早逝,也沒有兄弟姐妹,但是老人卻通過自己的努力,創下了一筆豐厚的財產。
因此,當老人晚年生病的時候,他的堂妹曾每周抽出一天時間去看望他,為他洗衣做飯,陪他聊天說話。這原本是親戚之間的人之常情,然而這位堂妹在老人去世不久后,以此為理由要繼承老人的遺產,由此看來,當初每周看望老人就動機不純。
如果只是堂妹一人是這樣,事情還好辦,然而老人的姑姑和老人的表弟都抱著這樣的想法,在老人生前多次探望,悉心照料。為的就是老人去世后,可以堂而皇之的繼承老人的遺產。
唉!人心薄涼呀!如果老人生前沒有財產的話,或者生前窮困潦倒,這幫人還會獻殷勤嗎?真是不敢想象。
如今,老人剛去世不久,這三人就打起了遺產的主意,三方爭執不下,為此還鬧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扶養活動主要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對張老伯扶養較多。
首先,因老人生前自身經濟能力較好,無需原被告提供經濟支持,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養。
其次,生活上而言,老人雖曾身患癌癥,但恢復較好,一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護工的幫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原被告主張的照顧時間大概發生在老人中年時期,且照料活動較少。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印證。
綜上,法院認定,雖然原被告各自對被繼承人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扶養,但尚處于一般親戚朋友之間的日常往來和風俗習慣使然水平,未達到扶養較多的程度,故駁回了其全部訴請。
律師評析
一、血緣不是遺產分配的唯一標準
在《民法典》中,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來講,不盡扶養義務的,在遺產分配時,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而對于血緣關系之外的人來講,如果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那么在遺產分配時也可以分得部分遺產。因此,遺產的分配不以血緣關系為唯一標準。
二、是否可以分得遺產主要看是否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是在本案中,三人對張老伯的扶養屬于一般親戚朋友之間的禮尚往來,不屬于扶養較多的范疇,因此無權繼承遺產。
《民法典》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民法典》注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該規定既是對善意者的肯定,也是對子女、家屬的警醒。
那如果被繼承人無人繼承,而又沒有遺贈人,遺產該怎么處理?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組織所有。所以,沒有人繼承的遺產最終會被國家用于公益事業。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