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屋拆遷案例:被委托將房屋拆除,政府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2022-09-06 閱讀:1058 京云律師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以房屋拆遷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實際征拆過程中,往往出現政府合作辦理的情況。這種情況主要確認政府是否具體得參與到了拆遷工作。如果政府參加了拆遷工作,那么就應該認為他是征拆主體。
何女士是江蘇張家港市楊舍鎮某村村民,一直居住在這里。何女士與該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由何女士租用某處24畝土地種植樹木。 2018年該鎮政府實行征地拆遷項目,委托大新鎮政府進行具體的拆遷工作。同年3月,評估公司對該處樹木及附著物等進行評估,合計3015750元。 2019年1月31日,大新鎮政府將該處樹木及簡易棚和簡易宿舍及附著物等被拆除。2019年2月26日,大新鎮政府和拆遷實施單位某拆遷有限公司與何女士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協議明確由大新鎮政府補償何女士樹木搬遷補償301575元。協議簽訂后,大新鎮政府已支付何女士3015750元補償款。雖然有了拆遷款,面對自己合法租賃的24畝樹木被拆除,何女士仍然痛心不已,于是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作為代理人維護自身權益。

京云拆遷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了解相關案情,經過綜合分析案件證據材料、研習類似判例、實地考察走訪等,終于贏得了勝訴。
首先,京云拆遷律師當事人起草了法律文書,明確了原告的訴求。京云拆遷律師認為,原告對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xx村29組港城大道西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所有權權,2019年1月31號,張家港市大新鎮人民政府組織大量人員及工程設備,在未出具任何書面手續,也沒有提前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對申請人的地上附著物進行強制拆除,并對地面進行清理,以該地塊涉及征地為由,強行占有申請人地塊,致使申請人的財產受到巨大的損失,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對此,被告稱:被告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2019年1月31日的強制拆除行為,被告既沒有參與也沒有指示他人進行,實施具體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系齊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同時,被告為配合楊舍鎮政府新能源項目建設,已與原告就苗木搬遷達成補償協議,原告與被告就苗木搬遷已達成一致,雙方并不存在爭議。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面對被告的答辯,京云拆遷律師回擊道:盡管被告否認系其所為,但根據被告陳述,楊舍鎮政府建設新能源產業基地項目要用到案涉地塊,被告與楊舍鎮政府有協議,由大新鎮政府對案涉地塊進行拆遷,并明確結算標準,據此可以推定該行為系被告所為。被告的這一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接受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確認大新鎮政府的拆遷行為違法。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