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代替兒女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法院最終確認無效
2022-09-02 閱讀:908 京云律師
拆遷時,賠償款的多少決定了被征收人是否同意拆遷。不少當事人因為補償款沒有滿足自己的預期而拒絕拆遷。也有不少當事人是由他們代簽,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湖北省的丁先生就辦了一件代簽的事,我們來看看京云拆遷律師怎么辯護的。
政府因為實行開發區建設,將丁先生子女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圍。2016年5月11日,丁先生代替子女與政府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三份,其中兩份沒有征得子女的同意。丁先生出具了三張收條,分別代替子女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款。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政府就要實施具體的征收措施了。2017年4月26日,政府向丁先生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認定丁先生簽定了房屋征收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七天內迅速交出被征收土地。丁先生不服,委托京云拆遷律師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原告未征得子女同意,私自代替子女與當被告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無效,原告家也至今未收到任何補償款項,也未獲得其他安置,被告因此向原告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明顯違法,請求撤銷被告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被告辯稱:原告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三份,并已收受征收補償款,陽新縣國土資源局新港(物流)工業園區國土分局因原告違約依職權對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稱: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已經獲得了補償款。被告據此向原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撤銷被告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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