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撕毀家庭內部拆遷協議,
耿某和李某一共生育了五名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和李某5目前按李某5已經去世只剩其子翟某。
2020年8月5日,在李某1、李某2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3、李某4和翟某就耿某和李某生前居住的住宅與拆遷房簽訂了拆遷協議,并將拆遷補償所得占為己有。
李某1、李某2知道后第一時間,找到兩位弟弟和侄子進行協商,最終雙方在協商后決定李某3、李某4各自向李某1、李某2支付33萬,翟某向李某1、李某2支付30萬,共計96萬元。而李某1、李某2則放棄其他的拆遷補償,本來事情到這里也算是得到了解決。沒想到李某3竟然出爾反爾,拒絕支付此96萬,還對李某1、李某2進行辱罵。
這樣的結果讓李某1、李某2十分傷心,兩人找到了北京京云律是事務所,希望專業的律師可以幫助他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京云律師事務所經驗豐富的劉建華律師和王國龍律師代理了此次案件,兩位律師協助二原告提起了訴訟,要求3被告向原告支付協議中達成的96萬元。兩位律師的意見是:在本案中簽訂的協議,屬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家庭搬遷協議》結合內容分析,是家庭成員之間對搬遷補償款事宜達成的協議,各方均已簽字確認,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各方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在庭審中李某3和李某4提出,自己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了相關協議,還認為自己是以贈與合同的形式簽訂了《書面家庭搬遷協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說明自己作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表示,李某3和李某4雖然主張自己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但是并無證據佐證而且當時協議的簽訂還有第三人進行佐證;且該合同的目的根本上是對拆遷的補償款進行協議 ,并不是被告所謂的 贈與合同,因此被告也不可基于此進行撤回。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1和李某2的訴訟輕輕,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支付96萬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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