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到中介坑客戶的新聞比較多,客戶坑中介的新聞卻不多。
某天,有一個聲稱想要購房的徐先生來到了房產中介,讓中介帶他去看房。工作人員帶徐先生看了好幾天房子之后,徐先生對其中一套有了購買意向,于是中介便聯系徐先生和房東見面商討價格等事宜。
沒成想聊完了之后,中介就聯系不上徐先生了,不久后中介得知徐先生已經買下了這套房子,但是是通過另外一家中介公司,跳過了之前這家中介。對于這種“跳單”行為,中介表示非常生氣,將徐先生告上法庭。
徐先生是否存在“跳單”行為?中介公司能否獲得相應報酬?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徐先生可真是讓中介百忙一場??!其實所謂的“跳單”,關鍵是看購房者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進行選房、購房。
本案中,徐先生全程享受中介公司的服務,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專業(yè)信息選中了自己想要的房子,在雙方之間實際已經形成了居間合同關系,但是可能是為了逃避高傭金,徐先生避開了中介私下與房東交易,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中介行業(yè)的規(guī)則,剝奪了中介作出居間服務后獲得報酬的權利,中介公司完全可以依據兩者之間的合同關系,通過訴訟要回其應得的報酬。
雖然中介公司沒有和徐先生簽訂合同,但是中介報酬數額的確定,可以結合相似居間活動的一般報酬水平、中介為徐先生提供的服務質量和效果、居間服務有無全部實施完成等因素綜合考量。建議徐先生不要為了占便宜自作聰明,最終還是逃不出法律!
法律參考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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