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8年8月18日,畢先生簽署《承諾書》,上面載明了,在房屋拆除過程中,保留現有拆遷補償利益,院落中已無個人物品且放棄一切可移動物品。畢先生至今未簽訂拆遷協議,未獲補償,如遇違法強拆將依法維權。
庭 審
在法庭上,京云律師稱:我方當事人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涉案宅院及院內住宅房屋均屬于我方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房屋拆遷安置工作開始后,雙方因拆遷補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我方當事人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但是在2018年8月18日,被告在未與我方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未經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曾提前通知并告知我方當事人相關法定權益的情況下,采用違法的強制手段將我方當事人房屋等合法財產進行違法破壞拆除。因此我方認為,被告對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且存在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該行為嚴重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被告辯稱:原告住宅屬于國家重點工程建設覆蓋范圍,被告取得上級政府同意實施拆遷,并以各種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原告于拆除當日出具承諾書。被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京云律師表示, 本案被告鎮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屬違法。不能因為我方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就應當視為同意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的訴訟主張,該《承諾書》的內容僅體現在院落內已無個人物品,不能體現我方當事人同意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確認被告鎮政府對原告畢先生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承諾書,征收方也不能隨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拆除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如果遇到類似問題,一定要及時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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