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作為買受人于2018年8月30日與出賣人簽訂了《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由購買棠府錦繡城項目預售許可證為101471號的房屋。
2021年1月7日,楊某向市監局提交《查處申請書》,申請其對棠府錦繡城項目房屋中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2021年2月1日,該市監局對在棠府錦繡城項目銷售過程中涉嫌違規宣傳一事進行立案調查,并與同日通過短信告知楊某,2021年10月9日,市監局對楊某作出《處理結果告知書》,楊某認為至今未收到被告回復,該市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提起訴訟。
勝訴過程
李洪樸律師接受楊某委托后,堅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為該市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李洪樸律師主張:首先,在通知收房時,當事人發現該項目房屋是商業、辦公性質私自改變成公寓,出賣人涉嫌虛假宣傳,欺騙誘導消費者。
隨即向該局郵寄《查處申請書》,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對棠府錦繡城項目房屋中存在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至今未收到回復。該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其次,楊某認為出賣人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申請被告進行查處。市監局作出《處理結果告知書》,并未對楊某反映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不能證明其履行了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洪樸律師的主張,認為該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成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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