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1和魯某4都是魯某6的孩子,魯某1出生后隨父母居住在上海市黃浦區(qū)的一所房屋中,不久后魯某6夫婦和魯某1戶口遷入蓬萊路的房屋中,1956年魯某4出生后一直和魯某1,魯某6夫婦同住在這,戶口也在這。
后來魯某1與張某結(jié)婚得一子魯某2,1984年魯2戶口隨母親報入他處。1985年,陳某與魯某4結(jié)婚,生育魯某5,二人戶口遷入該房中。
2019年11月21日,該房屋納入征收范圍,截至征收時戶籍時有六人,但征收時由魯某4,陳某,魯某5居住。魯某4代表已故父母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共獲得征收補償款400多萬元。后來兩兄弟之間就補償款的分割產(chǎn)生糾紛。
李洪樸律師接受魯某4、陳某某、魯某5三人二審委托,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公正合理,應(yīng)當(dāng)?shù)玫街С郑詈闃懵蓭熤鲝垼紫裙凶》康恼魇昭a償利益由承租人及同住人享有。同住人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而魯某1、魯2雖然在系爭房屋有本市常住戶口,但二人于1989年在案外人王某某承租的光復(fù)西路公房動遷時,作為同住家庭成員與王某某、張某某共同分得大渡河路房屋,在住房分配報批單中已明確記載分配房屋的面積計算中考慮的人口包括魯某1、魯2二人。
可見,該次公房動遷時,魯某1的居住已得到大渡河路房屋的充分保障,后魯某1也確實搬至大渡河路房屋居住,自此其在系爭房屋內(nèi)的居住權(quán)益即告終止。
其次,魯2未成年人時期居住隨父母,魯某1夫妻分得大渡河路房屋,魯2本身亦已核算居住面積,1995年魯2戶籍遷入系爭房屋本身并沒有向系爭房屋主張居住之意思,更何況其后魯2并未實際居住系爭房屋。
故一審判決關(guān)于魯2亦不屬于同住人的認定,亦無不妥。魯某3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魯2在系爭房屋無居住權(quán)益,故魯某3亦不屬于系爭房屋同住人。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洪樸律師的主張,魯某1、魯2、魯某3的上訴請求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成功維護魯某4、陳某某、魯某5三人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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