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孫某與楊某1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房屋轉讓給楊某1。2018年1月26日,楊某1、楊某2與周先生簽訂《房屋抵債協議》約定:楊某1、楊某2將房屋抵頂給周先生,抵頂總價為1762500元。
合同簽訂后,楊某1、楊某2將房屋交給周先生居住使用至今,但房屋至今仍登記在A公司名下,周先生認為A公司、孫某、楊某1、楊某2均未履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構成違約,要求A公司、孫某、楊某1、楊某2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在朋友的建議下,周先生來到了北京京云律師師事務所,李洪樸律師熱情接待了周先生,在仔細咨詢律師后,將案件委托給了李洪樸律師處理。
在庭審中,李洪樸律師積極提出主張:
被告楊某1、楊某2作出《承諾書》明確案涉房屋已經出售原告,原告房款已付清,并承諾在一年半時間辦理出房產手續,且愿意承擔辦理手續所花費的一切費用(包括交易費),并約定若未在約定實踐內辦理出房產手續,則由本人及家屬(父母)和擔保人承擔房款(175萬)的35%違約金,賠付原告直至手續辦理完畢,被告楊某1委托案外人韓某與被告楊某2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房屋移交清單及協議》將房屋正式移交給原告使用。
另外,案涉房屋悠生海華物業服務中心作出《證明》,證明原告自2018年1月至今居住在案涉房屋內,并依法繳納物業費。并且案涉房屋已經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條件,四被告有義務協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但現四被告拒不履行其相應義務,致使案涉房屋至今仍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洪樸律師的主張,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房屋過戶到周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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