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伶律師接受被上訴人王某蘭等委托,準確把握案件的爭議焦點,積極維護委托人利益,為委托人上訴利益,使得該協議未因被上訴而發生效力變動。
基本案情
王某芳與王桂芹共育有一子二女,即王某啟、王某榮和王某珍。王某榮丈夫為王芳,二人生育三女一子,分別是王某銀、王某風、王某雨和王某軍。涉訴宅院位于北京市順義區李遂鎮,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王某啟名下。涉訴宅院內有兩排房屋。
2018年12月12日建邦開發公司、王某珍就涉訴宅院簽訂編號為xxx-0503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王某啟沒有結過婚,也沒有子女。之前和人一起生活過,但沒領結婚證,也沒生育子女。王某啟未立有遺囑。涉訴北排老北房是王某啟的,建于1976年左右。一審審理中,雙方就涉訴南排房屋建造出資有爭議。
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堅持一審主張,認為王某珍無權處分王某蘭、王某雨的財產,也沒有得到王某蘭、王某雨的同意。根據物權法第97條規定,共有權人處分共有財產應獲得所有共有權人的2/3人的同意,王某珍無權處分涉訴財產。
法院判決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相關財產應為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對未分割的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王某啟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遺產。王某啟去世后,其繼承人應為王某榮和王某珍。
王某榮在遺產未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因王某蘭、王某雨均屬于王某榮的合法繼承人,故在涉案房屋遺產分割前,王某蘭、王某雨、王某珍均屬于共同共有人。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珍與王某蘭、王某雨對涉案房屋遺產按份共有及王某蘭、王某雨代位繼承有誤,本院應予糾正。本案中,因王某珍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建邦開發公司簽訂涉訴《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故一審法院根據合同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其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該協議應屬無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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