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淮安,某小區13樓飄落一張紙條,上面寫著上面寫著求救信息:2號樓13屋,救命!
路過的群眾立刻撥打了110報警電話。接警后民警兵分兩路,迅速到場挨家挨戶展開排查,連敲78戶大門,兩次入戶都沒有發現異常,就在民警準備第三次入戶排查時,一名13歲男孩在父親帶領下向民警承認了自己的錯誤。
高樓拋下救命字條,只因為作業太多
原來,臨近期末考試,小男孩大呼:“作業太多了,救命”。想起自己在網上看到有人教小學生如何求救,正好試一下,就用手中的油畫棒寫了一張求救紙條,拋出了窗外,沒想到搞出了這么大的“烏龍”。隨后,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掌握求救方法是好事,但不能隨意使用,引發恐慌。
網友表示:罰他在警局做三天的功課。有人說,這是一個好父親,一個好兒子,要不然就是不肯認罪,這樣就會浪費大量的警察。還有網友表示:如果不把他打一頓,那就太可惜了,一定要記住這一點。路人和警察都很好心,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再發生了,希望以后有人能報警。
多大年齡的孩子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是已滿16周歲的人無論犯什么罪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法律規定的嚴重罪行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其他罪行不承擔責任;
第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不論實施何種犯罪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由政府進行收容教養。
本事件中的熊孩子要承擔怎樣的后果呢?
王興華律師稱,在本事件當中,自身并未遭遇危險而發出求救信號,這可能構成謊報警情,如果是滿16周歲的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最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是因為這是13歲男孩,所以不對其處罰,只進行批評教育。
最后王興話律師還說到,雖然最終只是虛驚一場,但大家別只當笑話看,它不但導致警方將有限的警力資源浪費在處理無效警情上,還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老師和家長必須從中吸取教訓,給孩子補上法治教育這一課。
京云律師這里也提醒各位家長:
也有的小孩子高空扔其他東西,都會有安全隱患,淮安這位小朋友,雖然扔的是紙,如果習慣了,以后扔其他東西,也是有可能的。高空拋物,本身就有很多安全隱患,這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忽視,如果真的遇到緊急情況,除了這種方法,還應該有其他急救措施。
家長應該教育孩子,不能亂寫亂扔,因為狼來了的故事告訴我們,同樣的操作次數錯了,就沒有人會相信了。
法律鏈接: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 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范圍,即處于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
(1)、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京云律師法律解讀:
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從未成年人的特征進行考量并分成不同的年齡階段,按照不同年齡階段進行教育或量刑,因未成年人大多未有獨立的意識,因此主張教育引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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