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平時租房時都不會過多的去考慮租房合同上寫的內容是否會存在漏洞,那如果在日后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要怎么辦呢?該怎么更好的解決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這些問題,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起張友伶律師承辦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字了解!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8日,惠某中心與北京福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乙方承租位于通州區某村場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達成協議。協議簽訂后,福某公司將其承租的涉案土地分別轉租給本案宏某公司等11家石材經營商?;菽持行膶ΩD彻镜霓D租行為及次承租商承租涉案土地用于石材經營的事宜知曉。
另查,涉案土地的土地性質為設施農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2015年6月9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通州分局向惠某公司下達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6年10月27日,惠某公司與宏某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協議》。
2017年2月13日,某水產站將惠某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解除雙方于2008年5月14日簽訂的《合同書》以及雙方履行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由惠某公司將涉案土地返還給某水產站。
2018年7月9日,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訴爭雙方簽訂合同實際目的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工業開發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予宣告無效。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合同應屬無效。
2016年11月24日,惠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惠某公司與福某公司簽訂的《場院租賃協議》及三份《補充協議》于2016年10月11日解除。據2018年11月9日本院所做民事判決書;2、確認惠某公司與福某公司簽訂的《場院租賃協議》及三份《補充協議》無效。
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主張,1、請求依法撤銷宏某公司與惠某公司2016年10月27日簽訂的《場院租賃協議》2、本案訴訟費由惠某公司承擔。
因我公司自2010年7月起一直承租位于通州區某鄉某村部分場院用于生產經營,出租方為北京福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同時包括該場院在內的共計670畝場院是2010年6月由惠某公司出租給北京福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
2016年10月27日,惠某公司謊稱其已經與北京福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解除了《場院租賃協議》,需要同我公司簽訂新的《場院租賃協議》,故我公司同惠某公司達成協議,繼續承租原來的場院,但租金須付至惠某公司指定賬戶。
后經我公司了解,惠某公司并未與北京福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實際解除合同,該場院的實際使用權人依舊為北京福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惠某公司無權將該地塊再行承租。惠某公司采取欺詐行為同我公司締結《場院租賃協議》,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法院判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土地于2009年獲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確定了土地地類為設施農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
福某公司在承租上述土地后,分別轉租給宏某公司等石材經營商,并由石材經營商在涉案土地上建設了廠房用于石材經營,改變了涉案土地的用途,而宏某公司與惠某公司2016年10月27日簽訂的《場院租賃協議》,仍然延續在涉案土地上建設了廠房用于石材經營的行為,只是對合同主體進行了變更,且惠某公司對于涉案土地被石材商用于石材經營的事宜知曉,并徑行向部分石材經營商收取租金。
綜上,惠某公司與宏某公司的行為改變了涉案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土地用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用途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屬無效。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一并解決相應的法律后果問題,但因惠某公司堅持認為涉案合同有效,故本院不宜在本案中就涉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問題進行裁判,雙方當事人可另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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