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了限制炒房,出臺了一系列的限購政策。然而有些人為了買到房子,置限購政策于不顧,那么,不符合限購政策,購房合同能解除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制進行時為您解答。
徐先生和房產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中對徐先生注意自己的購房資格問題作了特別提示,簽字就視為已確認自己知曉限購政策并愿意自擔風險。合同簽訂當日,徐先生支付了五百多萬房款,并支付車位款五十多萬。
但是之后因為徐先生不符合本地的限購政策,無法簽訂網簽備案合同,徐先生和房產商就退款和責任承擔問題協商不成,訴諸法院。那么合同能解除嗎?如果房子買不了退了,車位能退嗎?損失該誰承擔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首先,徐先生沒有購房資格無法購買合同中約定的房屋,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合同可以解除,購房款應當返還。
其次,徐先生購買車位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購買的房屋,車位應當視為所購房屋的從物,在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單獨購買車位已經毫無意義,所以車位款也應當一并返還。
再次,為保障市場交易安全,購房者一般應自行對交易資格承擔注意義務,當地購房政策廣泛傳播,而徐先生仍然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因此對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的結果具有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而開發商作為從事商品房開發銷售的主體,相比購房人更熟悉房屋限購政策,應當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在簽約時要求徐先生提供購房資格證明也存在過錯,應當對雙方合同解除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應當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違約金及利息的金額數字等,酌定雙方賠償責任相互折抵。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看了上面的內容我們知道若是因政府出臺了限購政策之后,所導致之前購買的商品房無法辦理過戶的話,這種情形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并退房的。要是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來咨詢京云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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