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未交付房屋的,買受人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出賣人未交付房屋的,買受人需要向出賣人提出合理要求。但在督促出賣人3個月內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后,同時,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也有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約定。才可以讓賣方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還之前支付的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想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退還購房款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你對開發商交房提出了合理要求。
(2)開發商經催告后未能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交付房屋。
(3)您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對房屋合同的解除沒有特別的約定。
如果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你有權單方要求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他退還你所支付的購房款。 由此,當開發商未交付房屋時,作為購房者,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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