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開發商逾期不交房,買受人將根據其所要達到的目的及合同中的具體約定行使權利,具體如下:" />
如開發商逾期不交房,買受人將根據其所要達到的目的及合同中的具體約定行使權利,具體如下:
(1)合同中對逾期交付的處理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約定處理。
(2)合同對逾期交付的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購房者要求開發商使用逾期交付的房屋,開發商仍可追究違約責任。違約金可參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
(4)如開發商未能交付房屋,經催告后,買受人應給予三個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屆滿,開發商仍未按期交房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買受人逾期交付房屋后一年內未督促開發商交付房屋的,視為買受人放棄行使撤銷權。
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從合同開始就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作為出賣人,需要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否則構成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如果出賣人逾期未交房,買受人不能主張立即解除購房合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可以督促賣方。但是,如果對方未能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履行交房義務,那么此時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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