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為大宗商品,買房時馬虎不得,如果一不小心買了一套涉嫌抵押的房子,不僅糟心,還有可能遇到賣房人一房二賣的情況。作為買房人不僅麻煩不斷,還要聘請律師打官司,太得不償失了。北京市大興區(qū)的董女士就是一個例證。
2010年4月3日,董女士與王女士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董女士購買王女士名下的北京市大興區(qū)某單元的房屋,房屋總價款為1068000元,定金10000元。因涉案房屋設定抵押,雙方另行約定支付定金10000元,由王女士先行對涉案房屋進行解押,董女士支付100000元后,王女士出具收條。
但時至今日,王女士仍未完成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續(xù),董女士曾多次找到王女士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合同,但王女士一直推諉拒絕。
幾經(jīng)輾轉(zhuǎn),董女士要求王女士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2倍違約金,王女士不肯,董女士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國龍律師,將王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女士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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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女士支付的100000元是購房款,并非定金,愿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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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雙方約定去銀行辦理貸款,但最后銀行沒有批貸,是董女士不能依約辦理貸款,而且一拖就是七八年,導致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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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nèi)提起訴訟,超過失效就要喪失勝訴權(quán),董女士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官駁回董女士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王女士的辯稱,董女士的委托律師王國龍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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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本案中,雖然王女士與董女士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定金收付協(xié)議書》中約定購房定金均為10000元,但董女士實際支付了100000元定金,此種情況應視為定金條款的變更,應以實際交付為準,且董女士實際交付的定金并未超過法定和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現(xiàn)董女士要求王女士按照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200000元,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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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女士與王女士口頭約定涉案房屋最后解押時間為2010年4月12日,為了讓王女士盡快完成解押手續(xù),董女士實際給付王景珍定金100000元,王女士不僅沒有解押,反而在2011年7月19日將涉案房屋賣給張女士并實際交付張女士使用,是王女士違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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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王女士辯稱的本案訴訟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一節(jié),因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在董女士起訴之前一直處于存續(xù)狀態(tài),雙方就合同解除之后的相關請求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合同被解除之日起計算,現(xiàn)董女士的主張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辯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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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過一番辯論后,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王國龍的建議,判決解除董女士與王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同時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王女士給付董女士雙倍定金200000元。
案件案后小結(jié):買房時如何避免入坑?
京云律師建議廣大買房人,買房時應選擇產(chǎn)權(quán)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不存在過戶障礙的房屋。同時,買房人應審查房屋的權(quán)利狀態(tài),確定房屋有無抵押、共有權(quán)人是否同意出售、有沒有訴訟或法院查封等權(quán)利受限情況。還要注意查看房屋是否被他人占用、是否出租甚至存在他人戶口,有條件定要親自實地查驗房屋。
此外,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房人應盡量縮短交易周期,及時辦理產(chǎn)權(quán)轉(zhuǎn)移登記,出現(xiàn)糾紛及時主張權(quán)利,及時申請訴訟保全。
律師建議,如果買賣房屋后無法立即辦理產(chǎn)權(quán)轉(zhuǎn)移登記的,買房人可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quán)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chǎn)的,不發(fā)生物權(quán)效力,也排除了賣房人將房屋過戶給其他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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