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兒園被同學剪斷了耳郭,誰該擔責?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4歲幼童在幼兒園上手工剪紙課期間,被同學使用手工剪刀剪斷了耳廓。幼童父母將幼兒園起訴至法院,要求幼兒園賠償各項損失及后續治療費。法院審理后判決幼兒園賠償幼童各項損失5700元。
被告幼兒園辯稱,事故為他人行為造成的傷害,對幼兒園來說屬于意外事故,幼兒園僅應承擔小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全責,賠償小翟各項損失5700元。
學校等教育機構什么情況下要擔責?
王興華律師表示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否則家長無須擔責。
法院為什么被判全責呢?
在本案中,幼兒園沒有對手工工具要求不嚴,老師沒有及時觀察到異常情況、小朋友之間座位間距小等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幼兒園具有明顯過錯,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幼兒園在具有明顯過錯時,應該根據承擔相應責任。
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類型有哪些?
王興華律師稱,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基本分為兩類,一是責任事故,幼兒園發生此類事故無疑是要承擔責任的。另一類是意外事故,如果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存在過錯,將根據幼兒園自身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時,學校在責任承擔區別?
京云律師表示,根據《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規定,一般來說,10周歲以下學生發生校園傷害事件時,只需證明傷害發生在校園即可,由學校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對于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時,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學校以外人員傷害時,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責任。學生發生意外傷害,學校并無過錯時,應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責任。
另外,王興華律師認為,對于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時,學校責任相對減輕一些,在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在這希望幼兒園等幼教機構們,父母將孩子交給你們,你們要盡最大的注意義務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別給孩子和家長留下長久的傷害。
京云律師提醒幼兒園、早教中心等幼教機構及家長們:在啟發、鍛煉幼兒動手能力時,應該選擇與幼兒年齡、認知相符合的課程或活動,謹慎選擇幼兒能夠接觸到的材料和工具,盡最大的注意義務,確保幼兒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民法典》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幼兒來說,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除了承擔對在校學生的教學責任外,還負有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的義務,特別是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包括預防危險、隔離危險、消除危險等。教育機構負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離、預防、消除危險的義務,減輕或避免教育機構場所內在校學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民法典》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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