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申請信息公開,政府卻置之不理,反而“借口成堆”---京云律師維護當事人知情權。
2022-05-31 閱讀:843 京云律師
原告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某村X,正涉及綠化拆遷工作。為了了解園林綠化局工作部署,對宋莊鎮內重點道路進行綠化提升改造工作,原告公司在2017年1月23日向被告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2017年2月1日被告政府就已經收到申請,但卻一直沒有任何回復,甚至超過30個工作日。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劉建華律師認為:由于被告政府沒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開義務,對原告公司的申請沒有任何答復,現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政府未在法定期間向原告公司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
我單位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經查詢本單位檔案,未發現存在印龍公司要求提供的“北京通州區宋莊鎮大龐村村莊規劃”信息,另經查閱相關文件發現,包括大龐村在內的通州區216個村莊規劃,系由通州區新農村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編制,并于2009年3月24日獲得通州區政府批準。根據上述調查了解情況,我單位于2017年1月24日向印龍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函》(以下簡稱《答復函》),在該《答復函》中,我單位向印龍公司說明了本單位不存在其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的事實,并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印龍公司提供了可供其獲取所需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名稱與聯系方式。
京云律師稱: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本案中,宋莊鎮政府于2017年2月1日收到印龍公司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印龍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告知印龍公司,但是截止本案開庭審理,宋莊鎮政府仍未就印龍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明顯超過了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期限,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因被告政府陳述并未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故無從談及對是否構成重復申請的認定,同時需要指出,無論該申請是否為重復申請,被告政府均應予以合理回應,而非置之不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令被告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公司提出的“通州區政府及通州區園林綠化局工作部署,對宋莊鎮內重點道路進行綠化提升改造工作,以滿足北京市及通州區關于重點道路綠化提升工作的相關要求的宋莊鎮大龐村村莊規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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