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案件當中,征收方為了項目的順利進行,想讓被征收人盡快簽訂協議,其手段也是千奇百出,軟硬兼施,威逼利誘。以停電停水的方式逼迫拆遷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手段之一,那么,如果碰到停電停水的情況,被征收人應該怎么辦?
孫先生在安徽某縣有一處門市房,一直以經營小超市維持生活。2019年的時候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是補償標準卻讓孫先生一家難以接受。按照當時的補償孫先生根本不能在周邊再買一套同等面積的門市房,而且原本的生活費來源更多的是自己經營的小超市,孫先生當然不能接受這樣的補償方式,多次試著跟征收方談及補償的問題,但是每次都無功而返。征收方態度比較強硬,說這就是當地的補償標準,沒辦法提高。多次交涉沒達成一致,征收方開始采用強硬的手段,直接把孫先生所在的區域停電停水,說再不簽訂協議搬遷就采取強制拆除。孫先生無奈之下,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以停電停水的方式逼迫原告搬遷的行為違法,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通水通電。
上述案件當中征收方已經明顯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征收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終,孫先生在法院的判決和律師的協調幫助下拿到了合理的補償。那么,如果被拆遷人碰到停電停水的情況,應該先行保留好證據,然后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確認其違法;如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也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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