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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企業家的孩子”,一個企業的成長凝聚了企業家們太多的心血,一次不合法的拆遷或拆違則會對一個企業造成極其沉重甚至致命的打擊。北京市通州區某家高新技術產業就遭到了這樣的命運。
30年前,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政府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引進一家高新技術產業在該地建廠,李先生作為該高新技術產業的負責人,一直以來合法經營、依法納稅,投身公益,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取得了諸多優異的成績。
近日,該企業遇到了麻煩,當地鎮政府要拆了李先生的廠子,因拆遷補償費過低,李先生不愿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方竟然將李先生的企業說成違章建筑,將原本8千萬左右的補償款降到3千萬,并聲稱愿意搬就搬,不愿意搬就搗亂。
面對拆遷方的威逼利誘,李先生不為所動,拆遷方狗急跳墻,強行挖斷了企業門口的道路,阻礙交通,使企業蒙受巨大的損失,現在企業沒法正常經營,李先生很著急。針對這種情況,京云律師做簡要分析,拆遷方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對于企業,正常的拆遷流程是怎樣的,沒簽訂拆遷協議就把道路挖斷,企業該如何維權呢?
01
先補償后搬遷是拆遷的基本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凡是說要先搬遷后補償的,都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企業的房子,加速拆遷進程,又或者讓企業處于不利的談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動權進而施壓,壓低補償款。
被拆遷人自身一定要堅定這一原則不動搖,不要被拆遷方誤導。拆遷雙方就房屋征收補償的各個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然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后雙方需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對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這些事項均完成,才算是滿足了“補償在先”這一原則的要求。
02
拆遷中斷水斷電斷網挖路均不合法。
在拆遷中嚴禁以斷水,斷電,中斷交通等方式逼迫搬遷,這屬于國家三令五申禁止的暴力拆遷。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根據條例要求,在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進行斷水、斷電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如果是拆遷工作人員指使供水、供電公司斷水斷電,則可以對供水、供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電的權利,追究違法斷水斷電的責任;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拆遷工作人員,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來維權。
03
以拆違促拆遷方式屬于濫用職權。
關于拆遷辦說企業違建的問題,是常見的拆違促拆遷方式,這種行為在很多司法判例里邊已經認定為執法不正當。
征收是一個漫長且繁雜的過程,不管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法律都做了細致的程序規定,所以想要真正做出一個征收決定,往往需要數月之久。實踐中大量的地方政府為追求政績,想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征收工作,就采用了“以拆違促拆遷”的做法,將建筑認定“違章建筑”然后“一舉拿下”。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行政強制法》第五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征收土地是其行政管理目的,被征收人逾期未簽訂補償協議,不等于被征收人永遠拒不簽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可能過一段時間幡然醒悟要簽訂補償協議,或許在敗訴之后要簽訂補償協議,或者在司法審查后的政府強拆前要簽訂補償協議,所以,除了通過拆除違章建筑的手段外,政府有采取非強拆手段達到征收目的的可能。因此,對于預期未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政府是有很大空間采取非強制手段實現征收目的的,在征收中啟動規劃執法程序有違《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精神。
04
優化營商環境讓企業放心經營。
就本案來說,企業土地使用權是和政府簽訂的協議,企業的廠房建設是基于政府的招商與認可。我相信企業是基于對政府的相信才在此建設經營并投入巨資。另外,企業與拆遷方簽訂意向騰退協議也是基于政府答應給的補償標準,拆遷方不能隨意降低。早幾年國家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其后最高法出臺《關于行政合同的司法解釋》都遵循一個原則,就是政府要重合同守信用,為企業創造良好與經營環境,讓企業敢于投資,放心經營。
2020年7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強調指出,要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要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加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營造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濃厚氛圍。習近平同志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在我國經濟發展進程中,我們要不斷為民營經濟營造更好發展環境。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權益,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
05
企業遭遇逼拆該如何維權?
實踐中,由于企業在征收中補償要求往往“太多”,直接導致政府的征收成本增大。一些地方便會寄出“以拆違代拆遷”的套路來,想出各種辦法認定涉案企業房屋為違法建筑,進而適用“違建不補”的原則規定加以處置,甚至徑直以行政強拆進逼,意圖迫使被征收人簽訂不合理的補償協議。
對此,京云律師的建議是,涉案企業要以不變應萬變,完全沒必要被違建認定這一老掉牙的逼遷手段嚇倒,而是要積極聘請專業征收維權律師介入,全面審查涉案違建認定的實體及程序問題,一方面“見招拆招”積極應對,另一方面使用“通用”維權手段與之博弈。
總之,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確一點:企業征收維權,可供博弈利用的籌碼較一般住宅其實更多,補償結果法律沒有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依然沒有規定,別人的補償結果更不是自己的。只要被征收人勇于博弈,善于協商談判,那么企業遭遇拆遷就只會是企業獲得更佳發展平臺的大好機會,而絕不會是什么災禍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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