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時,拆遷方通常為了加快拆遷進程,使用各種手段催促被拆遷方搬遷。若存在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情形,就可能會出現違法強拆或拆違代拆遷等。那么面對此情況,當事人該如何處理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前陣子,一位觀眾給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打來熱線電話,該觀眾是位于通州某高新技術企業的負責人,他們是招商引資而來,土地也是在政府手里買的,這段時間企業面臨拆遷,最開始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方案是總計大約8千萬左右的補償款,后來又說企業建筑是違章建筑,說只能給3千萬。
企業不同意,拆遷方表示說如果不簽訂協議,他們接下來施工時會把企業門口的道路挖斷,阻礙交通,企業會蒙受更大的損失。針對這種情況,這位負責人想問一下王興華律師,拆遷方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對于企業,正常的拆遷流程是怎樣的,沒簽訂拆遷協議就把道路挖斷,企業該如何維權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拆遷方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第一,先補償后搬遷是拆遷的基本原則,按法律規定,應該協商補償或者依法對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項目進行評估后按法律程序補償。第二,在拆遷中嚴禁以斷水,斷電,中斷交通等方式逼迫搬遷,這屬于國家三令五申禁止的暴力拆遷。
關于拆遷辦說企業違建的問題,是常見的拆違促拆遷方式,這種行為在很多司法判例里邊已經認定為執法不正當。就本案來說,企業土地使用權是和政府簽訂的協議,企業的廠房建設是基于政府的招商與認可。我相信企業是基于對政府的相信才在此建設經營并投入巨資。另外,企業與拆遷方簽訂意向騰退協議也是基于政府答應給的補償標準,拆遷方不能隨意降低。
早幾年國家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其后最高法出臺《關于行政合同的司法解釋》都遵循一個原則,就是政府要重合同守信用,為企業創造良好與經營環境,讓企業敢于投資,放心經營。
最后,對于不合法不合理的補償其違法強拆行為,企業有權對拆遷方的違規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查處請求,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建議這位觀眾盡快通過法律促進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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