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嗎?花1元錢,竟然在北京市西城區買一套房子,而且這是真的。如今房子已過戶,只是賣房人突然反悔,想要要回房子,但是買房不同意,賣房人將買房人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卻以房屋買賣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駁回了賣房人的訴訟請求,這是咋回事?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原來,賣房人和買房人系父女關系。
2018年,買房人段女士在發現自己的父親(以下簡稱段大爺)與人賭博,竟然將其名下的房屋抵押出去,而且段大爺與對方簽訂了空白合同,上面什么內容都沒有寫,段大爺竟然還按了手印。這是他們唯一的住房,段女士考慮到自己的父母收入并不多,也不知道將來對方要寫還多少錢。因此,段女士想盡一切辦法湊了60多萬塊錢將房子贖了回來。
為了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段女士跟段大爺商量,決定將涉案房屋過戶到段女士的名下,雙方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 1 元對價,不過轉賬的時候,段女士通過微信轉給段大爺1萬元,只是辦理過戶的時候,雙方約定的是1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任何關于價款的約定。
段女士原以為這樣房子就算保住了。可沒想到,最近父親反悔了,還把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把房子要回去。段女士問,這房子父親還有權要回去嗎?她該怎么辦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這個案例中,段女士的父親請求解除買賣合同,他主張的事實是買賣關系,但客觀實際上,房屋過戶是因為女兒花錢幫助父親贖回房屋,為了保障房屋的真實對價和安全,才商定用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轉移登記在女兒名下。
這才是真實意思和目的,買賣合同只是只是房屋產權過戶的方式。因此父親為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的事實和客觀事實不符,法院不會支持。另外,單從買賣本身,解除合同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這個案件也都不符合,他們之間的經濟交往遠遠超過一元,也不存在違約。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都是一家人,打斷骨頭還連著筋,段女士將房子過戶的到自己名下,本身就是為父還債,而段大爺還不知好歹,將女兒告上法庭,還好法官明辨是非,駁回了段大爺的訴訟請求。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生活中如果想通過低價轉賣達到避稅目的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實際在房產交易時,稅務部門會核實合同交易價格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價格,如果交易價格低于市場評估價,交易雙方仍需要按照稅務部門確定的評估價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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