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十幾年前的農村房屋,現在農村的房子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一些老舊、危險的房屋經過拆遷改造已經變成了安全適用的房屋。有些時候,政府想要對老舊、危險的農村住房進行拆除時,并不是那么容易的,當政府強行拆除農村的房屋時,我們應該怎么辦?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小編帶您了解一下吧。
【案例】2017年5月4日,吳先生的房屋經過鑒定被評定為違章建筑,鎮人民政府下發文件決定對該房屋進行拆拆除,并通知吳先生一家在2017年5月14日前搬遷騰空涉案房屋。到了規定的期限,吳先生仍舊沒有拆除危房,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鎮政府沒有辦法,依照程序向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申請,并在強拆前通知了吳先生。吳先生對此毫不在意,認為只要政府敢強拆,自己就會獲得補償,然而結果卻讓吳先生傻了眼,不僅自己的房子被拆除了,上訴想要取得補償也不被法院支持。這是為什么呢?
相信大家對于上面的案例一定感到很好奇,不是說強拆違法嗎?為什么吳先生的房屋被強拆了不僅沒得到額外的補償,連之前的補償也沒有了呢?
其實,政府的強拆行為并不都是違法的,強拆分為合法強拆和違法強拆兩種。
一、合法強拆
1、合法強拆的情況:
(一)、屬于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的。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征收人已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
(三)、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
(四)、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在現實生活中合法的強制拆遷有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兩類,行政強拆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而司法強拆是由法院判決拆遷的。
2、合法強拆的程序
(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行政裁決,履行送達程序送達給被拆遷人,同時在行政裁決書不能缺少權利告知內容。
(二)、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才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三)、拆遷人已經按行政裁決的規定提供了拆遷補償資金。
(四)、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之前,應當邀請有關行政機關、拆遷當事人代表、社區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同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前,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才能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五)、依法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六)、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縣級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過審查,對應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作出書面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并履行送達程序,同時責成被拆遷人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執行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載明行政強制拆遷的日期,該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遷人自動履行搬遷義務。
(七)、進行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過程中的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單位的代表等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并做好執行筆錄。該筆錄應由執行人、見證人、公證人當場簽名。
二、違法強拆
1、違法強拆的情形:
(一)、缺乏《拆遷許可證》的,就屬于違法拆遷;
(二)、拆遷補償或者低于市場價格的拆遷屬于違法拆遷;
(三)、不得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交換的拆遷,屬于違法拆遷;
(四)、建設單位(包括開發商)進行拆遷的,屬于違法拆遷;
(五)、采用暴力手段、威脅、中斷水、熱、電、道路的等等強迫拆遷行為的,是違法拆遷;
(六)、未由法院執行的強制拆遷,屬于違法拆遷;
(七)、不符合“先補償,再搬遷”原則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2、違法強拆的救濟方法:
(一)、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二)、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三)、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四)、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五)、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三、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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