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因員工拒絕“釘釘”打卡,開除了這名員工,隨后被員工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會如何裁判?來看這個案例:
案號:(2020)滬02民終5887號
(當事人系化名)
一審判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日常出勤進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權的具體體現,勞動者亦應嚴格遵守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日常出勤進行管理,系企業行使用工管理權的具體體現,并據此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制度并無不當,勞動者亦應嚴格遵守,故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制定《員工手冊》《銷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應屬有效。
在前述制度實施過程中,公司實施了召開職代會、培訓告知員工,設置一周的試運行期、每日進行打卡提醒等行為,系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實施用工管理之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
公司多次提醒,馬緊濤自始至終未進行釘釘打卡。公司已充分盡到合理提醒之義務,公司根據規章制度以馬緊濤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馬緊濤辯稱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機設備、侵犯隱私,且雙方此前長達七年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不進行考勤等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釘釘打卡軟件系常規使用的APP,一般手機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時間內要求馬緊濤打卡不屬對員工隱私侵犯,馬緊濤抗辯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公司與馬緊濤解除勞動關系不屬違法解除。馬緊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馬緊濤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并未實行全員釘釘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員的釘釘打卡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審判決: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顯不便,也無苛刻之嫌,馬緊濤始終拒絕打卡,屬不服從管理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則勞動者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將勞動力的支配權交給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工作時間、任務等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
對于在家辦公的勞動者馬緊濤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顯不便,也無苛刻之嫌。馬緊濤在公司通知其以釘釘打卡的方式進行考勤后,提出異議,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終拒絕打卡,屬于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的情形。
馬緊濤所提他人無需釘釘打卡,對其進行考勤管理屬于區別對待,未提供依據,亦缺乏法律依據及合理性。
馬緊濤不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質地提供銷售報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關規章制度以違紀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馬緊濤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依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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