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破產重整程序流程圖是怎樣的?破產重整程序對債權人的影響有哪些?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破產重整程序流程如下: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破產重整程序對債權人的影響有哪些?
破產重整對債權人的利弊完全取決于被重整企業的好壞。
如果企業重生了,那么債權人的權益會受到保護,如果企業重整失敗了那么債權人的利益將進一步受損失。
對于與保證有關的破產債權,大致有以下四種:
債務人破產,保證人為連帶保證人,此時債權人可申報破產債權,也可不申報破產債權,如債權人不申報破產債權,保證人可申報破產債權。
債權人不論是否申報破產債權,其均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未受清償的債權的保證清償責任(破產法第51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此外,企業破產重整還具有以下特點:
1、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了破產重整,所有的其他訴訟程序的執行都將中止,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也將不被執行;
2、市場化特征更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方主體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重整申請,再如新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整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序允許的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不僅可采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采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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