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房屋租賃時,出租人要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簽訂租賃合同非常重要,合同法規定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出售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那么租的商鋪,在房東沒告知的情況下,發現被出售,租客還有購買權嗎?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欄目為您解答。
【案件背景】
承租人趙先生也想購買這所房屋,認為該公司侵犯了自己優先購買權。
但是眾安公司卻以房屋已經出售并支付了房款為由拒絕。
【問題】趙先生有優先購買權嗎?這份權利在當前情形下還能被主張嗎?
【律師回答】
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本案中房東在沒有通知趙先生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就是侵犯了趙先生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還有規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也就是說,趙先生現在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但是房東和買家的合同是有效的。
即使是這樣,趙先生也不是沒有辦法,房東和買家只是合同有效。
但是并沒有辦理過戶,這種情況下,趙先生的優先購買權就存在現實履行的可能性。
如果趙先生堅持要購買,應當向法院證明自己有同等條件下購買的經濟能力,可以預先將房款暫存到當地法院賬戶,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排除障礙,最終支持趙先生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二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或者出租人將房屋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未參加拍賣的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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