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分配一定要通過貨幣形式嗎?
法院認為管理人擬訂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關于實物資產分配方式符合實際售況且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內容和清償順序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認可。
2013年12月20日,上海某某總廠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稱其2013年12月20日擬訂的《上海某某總廠破產清算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決仍未通過,請求法院依法裁定。
對上海某某總廠管理人于2013年12月20日制作的《上海某某總廠破產清算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認可。
七、破產財產分配提示和風險揭示(一)關于實物資產分配
上海某某總廠的廠房、機器設備曾被租賃給上海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其某工貿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某來五金電器有限公司)4家公司使用。管理人接管上海某某總廠后,已向該4家公司發送了解除雅價協議的通知,并要求其盡快搬離廠房,并就廠房及相關機器設備與管理人進行交接。
而,截至目前,上述4家公司尚未與管理人辦理廠房、設備交接手續、依據《上海某某總廠財產變價調整方案》,管理人將以該等廠房、機器設備的現有狀態直接交付給受領該等實物分配的債權人,受領該等實物分配的債權人需自行承擔相應的訴訟和執行風險。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2)破產財產人會議討論(由席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或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本案中,上海某某總廠管理人制作的上述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切合上海某某總廠的實際情況且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內容和清償順序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認可。
因此,破產財產原則上是以貨幣形式分配,但由于供分配財產的最終權利人是債權人,而財產分配的形式實際上并不局限于貨幣方式,因此,債權人有權決定取得自己應得份額的方式。當然,有些情況下采用實物分配等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債權實現的最大化,比如在破產財產進行評估、拍賣費用過高而財產本身價值又不大的情況下,在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之后,以實物的方式進行分配更為合理,實際擬作中這種分配方式也確實得到運用。
不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或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經管理人申請,在符合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般會得到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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