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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王x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3日內騰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1號房屋并交付給原告,清空所有個人物品并搬離1號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的房屋使用費107900元。
事實和理由:2009年,原告父親王父購買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1號房屋一套,約定由原告和其母親居住,購房手續(xù)均由原告母親王母辦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父親王父立下自書遺囑,上述房屋由原告繼承。2016年7月15日,原告父親王父在加拿大遇刺經搶救無效死亡。2016年9月中,被告趁原告在校讀書,原告母親出門旅游之機,撬鎖進入房屋,并更換門鎖。原告及母親作為實際居住人,要求被告搬離,被告拒絕搬離。原告為此報警,原告出示了遺囑,被告仍拒絕搬離。
被告均非房屋事實居住人,被告王某羽在韓國定居十余年。被告王某蘭在大興區(qū)2號有獨立住房。2016年9月底原告從學?;貋?,被告反鎖房門拒絕原告進入。原告再次報警,警察到現(xiàn)場,被告仍拒絕開門。被告強占房屋至今,原告被迫在外租房。2016年9月后,原告多次報警,警察出警幾次均被拒之門外。2016年11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繼承上述1號房屋。
2020年3月5日,原告與被告遺囑繼承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上述1號房屋由原告繼承。2020年3月17日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被告仍拒絕搬離。原告認為,被告侵占原告房產接近四年,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損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2條、34條提起訴訟,請求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王某蘭、王某羽辯稱:原告依據(jù)的遺囑是偽造的。被繼承人被重癥監(jiān)護室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病癥不可能痊愈,其遺囑應無效,原告欺騙了鑒定機構和法院,我們不認可繼承的判決。當時購買房屋共計15萬元,王某蘭出了7萬元,被繼承人一直允許王某蘭在該房屋養(yǎng)老,其有權居住該房屋。王某蘭目前沒有自理能力,需要雇傭保姆照顧,每月費用八千元,沒有能力搬離該房屋。原告也認可應對王某蘭盡扶養(yǎng)義務。2016年9月王某蘭開始在該房屋居住,因為原告的母親換了門鎖,王某蘭受到驚嚇,才又換了門鎖,并且給了原告鑰匙,并沒有阻止原告進屋居住。王某羽并沒有在該房屋居住,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王某蘭系王父之母,王x陽系王父與前妻王母之女。王某羽、王某言系王父與前妻張某華之女。王父與王母于1997年5月16日協(xié)議離婚。2009年,王父購買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1號經濟適用房屋一套。2016年7月15日,王父在加拿大多倫多死亡。
2016年11月,王x陽將王某言、王某蘭、王某羽訴至本院,要求繼承1號房屋。經本院審理,于2019年7月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1號房屋由王x陽繼承。1號房屋現(xiàn)已登記在王x陽名下。該房屋現(xiàn)由王某蘭居住使用。
另查,王某蘭在本市大興區(qū)2號有住房一套。王某蘭另有其他子女。
裁判結果
一、王某蘭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1號房屋騰退給王x陽;
二、王某蘭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王x陽房屋使用費,按照每月2000元計算,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實際騰退之日止;
三、駁回王x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房產律師點評
所有權人對自已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1號房屋原為被繼承人王父的遺產,該房屋繼承問題已經通過訴訟程序判決由王x陽繼承。王某羽雖然對法院處理結果存在異議,但繼承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判決,王x陽享有1號房屋的所有權。本案審理中,王某羽否認其在1號房屋居住,而王x陽并沒有提供王某羽在此居住的充分證據(jù),現(xiàn)其要求王某羽騰退房屋并支付使用費等,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王某蘭雖系王x陽的祖母,但在其有其他住房,且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并非必須在1號房屋居住,王x陽要求其予以騰退,法院應予支持,但應當給予騰退人必要的時間。具體期限由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騰退時,王某蘭亦應將該房屋的各種鑰匙及水電氣卡等交付王x陽。王x陽所訴的騰退時損壞房屋賠償?shù)葐栴},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解決。王某蘭不同意騰退的意見,沒有充分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房屋使用費,王x陽與王某蘭等人的繼承糾紛在2020年3月5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前,王某蘭作為繼承人之一,有權在該房屋居住,王x陽要求支付此期間的使用費,法院不予支持。終審判決后,王某蘭仍占有使用房屋,應支付使用費,王x陽要求雙倍支付使用費,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法院參照當?shù)厥袌鲂星榧氨景笇嶋H情況酌情確定,王x陽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因王x陽已經主張了房屋使用費,其再要求賠償其租房費用,沒有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王x陽要求的供暖費、物業(yè)費、垃圾清運費,因其尚未向有關單位交納,其可在實際交納后另行解決。王x陽在本案中要求支付繼承案件的律師費、筆跡鑒定費及調檔費,沒有相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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