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作用在于發掘利益沖突點,并尋找合適的時機進行案件突破,當前我國的現狀是拆遷拆的越來越多,而老百姓的應該獲得房屋或是拆遷補償款卻不見了蹤影或是沒有不能滿足生活的需要。在社會中很多人在問,為什么拆遷補償是不一樣的呢?又問為什么拆遷的支付款項不能公開呢?國家在進行拆遷時給每一個老百姓的拆遷款或是房屋是多少?為什么老百姓會有這樣的想法,根本原因在于拆遷不是聽老百姓的,而是政府作為拆遷主體在進行操作。
為什么在全國各地都存在強拆的現象,而且很多都伴有一定的身體沖突甚至流血現象,在北京的案例也不在少數。是老百姓的貪心太多嗎?我們認為想通過拆遷發財的人并不是很多,原因就在于每一家都有一定的苦衷,而拆遷主體卻完全的不顧這種感受,在辦理的案件中,有的是按照戶口進行補償的,而作為外遷戶就被排除在外,難道有地域歧視?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人權的忽視。我們只能說有人想通過拆遷發財,但是我們不會代理,大多數的人還是有著一定的難言之隱,拆遷不是讓來百姓的生活水平降低,而是為了百姓的生活更好。
人民群眾是社會物質財富的創造者,同樣在我國的國家政策中,人民也成為了國家的主人。為什么在拆遷中連自己的房子是拆與否都不能決定,就在于老百姓在和拆遷主體進行較量中是一種弱勢群體,而不是決定者。
信息的不平衡
在拆遷中和老百姓最近的是拆遷能夠落實到百姓手中的文件,一個是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一個是拆遷補償協議,如果拆遷都走到了這種地步,其實拆遷大部分的工作就差不多了,就剩下拆了。“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這就是老百姓的劣勢。
權力與權利不對等
老百姓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拆遷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拆遷主體一般是政府,拆遷的操作者同樣是拆遷主體,他們有著決定的權利,而作為老百姓更是沒有話語權,補多少?哪些能補?能不能拆?如何拆?是誰在決定不言而喻。況且在社會事件中,黑社會強拆、上訪被劫、偷拆、停水停電等這些措施都在不斷的上演。
百姓沒有話語權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人民的合法財產不容侵犯。而在實際中,拆不拆都成為了奢望。在我國拆遷方面是有很多的法律規定的,但是由于老百姓對法律沒有太深入的了解,因此不懂得通過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甚至認為法律的權力沒有政府的權力大,其實,無論是政府還是拆遷公司,沒有法律支撐的拆遷都是違法,都應受到懲處。
律師的本職工作在于擁有足夠的法律經驗和法律功底,并且主張有著很強的可操作性,維護者老百姓的合法權益,這也就是為什么在西方國家律師行業發展很快,每一個人都想通過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原因。在我國的社會發展中,律師的作用只會加強,不會減弱。在今年的國家法律會議上,國家再次強調了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律師重要性,因此,律師在拆遷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法院和政府是兩個不同的系統,法律屬于司法系統而政府屬于行政系統,律師是在這兩者之間運作的主體,最終是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因此,行政部門的干預不會是法律黯然失色,法律同樣有審級及地域審理和救濟途徑。
律師在法律方面是專業的。而在實際的案件中,政府在拆遷的過程中還沒有時間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能夠找出這些違法之處,律師的工作缺失不可。這也是律師的優勢所在。
律師能夠針對不同的案件整理和總結出不同的案件辦理方案。這是律師團隊的一個優勢。而在一些案件中,很多律師會說律師的作用就是在拖時間,其實這是狹隘的,我只能說,案件辦理需要策略,但是這種觀點只能適用那些沒有團隊觀念的代理者。第一步干什么,后來干什么。如何調取證據?調取哪些證據?如何進行談判?何時進行訴訟?訴訟方向是什么?等等,這都是要點所在。
在實際的操作中,能夠證明你的主張的還是法律。很多的被拆遷人每次都去拆遷那討說法,可是收效甚微,說法不是自己定的,房子更不是自己說補就補的。要有法有據。而且當事人多是從情理上進行抗爭,但是情理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律師的作用就是將情理納入法律之中,納入補償協議之中,通過法律尋找支撐點,不僅合情還合理,還在法律上不得不算進拆遷補償中去。其實每一件案子都是一件“思想的藝術品”。
律師能讓你有法可依,能讓真正的生活困難變為實際利益,四川人民是一個不懼困難、敢和命運抗爭的一群人,但是在拆遷中,抗爭也許還會被加上一個“釘子戶”的帽子,抗爭三年不如律師工作一月,其實利益是多元的,訴爭的方式是靈活的,百姓的出路就在能不能讓法律成為你房屋的“屋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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