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經常聽說工廠搬遷和公司搬遷的問題了,其實,一些用人單位搬遷之后對于我們的員工來說是非常不劃算的,有可能會增加我們上班路上的負擔,那么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員工可以從中獲得哪些賠償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帶您來了解一下。
案例詳情
老李是西安市某工廠的員工,他已經在廠子里面工作了15年,但是由于公司管理方面的問題,資金運轉不通順,現要將工廠搬遷到延安市。由于在西安已經安家落戶,無法隨工廠搬遷到距離遙遠的延安工作,再加上老李上了年紀,不能適應新工廠的環境,所以拒絕搬遷,并且要求工廠進行賠償。
案件分析
企業搬遷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是同一行政區域內近距離的搬遷,第二種是是跨區域的搬遷。行政區域是指企業所在地級市的范圍。工廠從西安市搬到延安市是跨區域的搬遷,屬于法律上“對勞動合同履行構成重大實質性變更”,因此老李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賠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北京拆遷律師對工廠拆遷賠償標準的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有關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問題,請咨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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