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是一個對于我們工作生活影響非常大的問題,很多人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無法在原公司繼續工作,那么工廠搬遷后員工會有那些補償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小編帶您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案例
吳某是一家電動工具公司的員工,2013年入職并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明確明確的約定了工作地點,且約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者重大事項變更時,應該協商一致。2019年公司因為經營需要決定搬遷,吳某認為公司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要求其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工廠搬遷是否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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