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女兒分戶能否分宅基地,需要滿足一戶一宅和分戶的條件,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實現分宅基地這一目標。如果女兒已經外嫁,并且在其他地方已經取得宅基地的,不滿足一戶一宅的制度原則,不可以分宅基地。
通常在農村,女子未婚的不可以單獨立戶,也不可以分戶申請宅基地。女兒出嫁,戶籍遷到丈夫家庭所在地,可以由丈夫、或者其戶主來申請宅基地,而自己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共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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