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
離婚后財產糾紛屬于什么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1.案例
2008年小王和小劉登記結婚,小王父母于2010年拿出100萬元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商品房,小王向開發商支付首付款并簽署了購房合同,房屋貸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2013年該房屋產權辦理在了小王個人名下。2016年,小兩口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劉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小王離婚,并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王也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2.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被告父母出資購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離婚時該房屋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適用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并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4.結果
雖然該房產由被告父母出資為被告購買不動產并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是由于被告方父母并未全額出資,而僅僅是支付了首付,后續的貸款是由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支付,因此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二、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案例
甲與乙于2003年登記結婚,2015年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去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在離婚后,甲認為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負擔較多義務,因此要多分一部分財產,乙不同意,因此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多分一部分財產。
2.案例分析
案件焦點在于離婚時雙方有協議,離婚后甲認為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付出較多,想要多分一部分財產。
3.適用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結果
由于甲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負擔了較多的義務,離婚時請求多分得一部分財產,法院應予支持。
三、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適用法條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四、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1.案例
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雙方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9日協議離婚。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原告因生活困難要求分割被告財產,可被告堅持自己無任何房產、現金、股權、股票、債權等,因此無法分割財產。離婚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時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達50萬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絕。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2.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焦點在于離婚后原告發現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
3.適用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結果
本案中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辦理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離婚協議中,卻明確說明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其行為明顯為隱藏、轉移財產。因此應當支持原告訴求,分割被告之前隱藏的財產。
以上就是小編對離婚后財產糾紛屬于什么案由的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有關婚姻家庭方面,或是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請咨詢云合專業律師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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